摘要(Abstract):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脆弱,地形地貌复杂多样,致使不同流域间生态差异性较大。近年来随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整体上得到了基本改善,但局部区域环境恶化问题仍较为突出,从而阻碍着黄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黄河保护法》是中国第二部流域法律,为黄河流域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政府作为生态环境的首要责任主体,在流域环境治理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但政府在落实黄河流域环境治理责任的过程中与应然目标存在一定差距:缺乏部门间的协同机制;过分强调事中监管和事后治理,对事前的风险预防关注不足;忽视公众环境理性,无法有效协调“多元共治”主体间的关系;缺乏相应的司法监督保障。在今后实施《黄河保护法》的过程中,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的政府责任实现,需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促进部门间的高效信息沟通;落实公众参与制度,发挥民主的环境治理效能;树立风险预防理念,黄河流域政府环境治理的前瞻性布局;构建司法监督体系,实现环境治理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KeyWords): 黄河流域;政府责任;流域环境治理;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黄河保护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北京师范大学学科交叉基金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碳排放环境风险司法控制研究”(BNUXKJC2208);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研究课题“预防性司法救济视角下气候变化诉讼中国范式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